勞動者入職時與公司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然而,離職時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入職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嗎?又是否需要支付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呢?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競業限制糾紛案,最終駁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帶貨主播跳槽被起訴支付違約金
2020年8月,黃女士入職某玉珠寶公司,擔任實習主播一職,主要工作為珠寶直播帶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其中,《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侗C軈f議》約定保密期為兩年,并載明“如果乙方(黃女士)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應支付給甲方(某玉珠寶公司)違約金5萬元。如果某玉珠寶公司的損失超過前述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以某玉珠寶公司的實際損失額為準進行賠償?!薄陡倶I限制協議》約定“競爭性單位:指與甲方(某玉珠寶公司)公司生產、經營、從事類似產品或提供類似服務的或對甲方(某玉珠寶公司)公司業務構成現實或潛在競爭的個人或組織,具體如……某潤珠寶公司”“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自乙方(黃女士)離職之日起6個月”“乙方(黃女士)離職后,未履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應向甲方(某玉珠寶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2萬元?!?/P>
2021年1月,黃女士從某玉珠寶公司離職。黃女士離職后,某玉珠寶公司未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同年3月,黃女士入職某潤珠寶公司。
某玉珠寶公司認為,黃女士離職后入職某潤珠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因此訴請法院判決黃女士支付違反《保密協議》違約金5萬元、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2萬元并從某潤珠寶公司離職。
黃女士稱,自己在某玉珠寶公司任職期間并非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沒有掌握公司商業秘密,沒有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更不存在違反《保密協議》的違約行為,同時某玉珠寶公司也沒有向自己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競業限制的本質就是遵守保密義務的主要形式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也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時存在違約金,勞動者不應為同一行為承擔兩次賠償責任。其次,雖然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但濟補償金是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內生存的前提條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給付經濟補償金就應自動成為競業限制條款的內容,因此某玉珠寶公司應負有向黃女士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某玉珠寶公司并未給付黃女士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卻要求黃女士遵守競業限制的義務,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公平原則。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秉S女士從某玉珠寶公司處離職后入職其他公司,是其自主擇業權利的體現,不應由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為此,法院判決駁回某玉珠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應先履行給付補償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的協議,需在協議中明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或計算方式,支付方式等。用人單位必須先履行給付補償的義務,否則勞動者可不履行同業競業限制的義務。
本案中,某玉珠寶公司雖然與黃女士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但該協議中沒有給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的約定,實際也未向黃女士支付。故某玉珠寶公司無權要求黃女士遵守競業限制的義務。